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技術實務考點:消防安全總目標
消防安全總目標
消防安全總目標可能包括人員和財產保護等級或者能夠提供建筑使用的連續(xù)性、古跡或文物保護和環(huán)境保護。根據業(yè)主的需要,不同工程的消防安全總目標可能互不相同,其表述方式也不盡相同。
建筑防火設計的總目標應在進行性能化設計開始之前作為設計的重點問題,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委托方、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消防安全技術咨詢機構等共同研究確定。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總目標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減小火災發(fā)生的可能性;
2)在火災條件下,保證建筑物內使用人員以及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
3)建筑物的結構不會因火災作用而受到嚴重破壞或發(fā)生垮塌,或雖有局部垮塌,但不會發(fā)生連續(xù)垮塌而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整體穩(wěn)定性;
4)減少由于火災而造成商業(yè)運營、生產過程的中斷;
5)保證建筑物內財產的安全;
6)建筑物發(fā)生火災后,不會引燃其相鄰建筑物;
7)盡可能減少火災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總目標視其使用功能、性質及建筑高度而有所區(qū)別,設計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六個目標中確定一個或者兩個目標作為主要目標,并列出其他目標的先后次序。例如,對于人員聚集場所或旅館等公共建筑,其主要目標是保護人員的生命安全;對于倉庫,則更注重于保護財產和建筑結構安全。建筑火災具有確定性和隨機性的雙重特性,無論采取什么措施,一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總是相對的。因此,上述安全目標所反映的是與將要發(fā)生的消防投入水平相一致的相對安全水平。這實際上反映了投資方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期望和建設投資的關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應依據現有規(guī)范的規(guī)定和建筑物的實際情況,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委托方、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消防安全技術咨詢機構等共同研究確定。
確定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目標時,應首先將消防安全總目標進一步轉化為可量化的性能目標,包括:火災后果的影響、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溫度以及燃燒產物的擴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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