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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精要考點:勞動合同制度

更新時間:2013-12-25 10:28:4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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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規(guī)》精要考點:勞動合同制度

  《法規(guī)》勞動法匯總

  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

  (一)勞動合同的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

  (1)勞動者

  勞動者的法定最低就業(yè)年齡為16周歲,法律另外規(guī)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業(yè)、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個體經(jīng)濟組織

  2.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定形式

  對于事實勞動關系,我國法律是予以保護的

  3.具有較強的法定性

  勞動合同可以協(xié)商,但是協(xié)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否則無效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1.必備條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約責任

  2.可備條款

  (1)試用期

  (2)保守商業(yè)秘密

  (三)勞動合同的效力

  1.無效勞動合同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

  (2)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

  (3)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無法律約束力

  2.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一部分無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確認

  (1)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人民法院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

  2.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xié)商解除

  (1)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解除

  (2)協(xié)商解除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經(jīng)濟補償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隨時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單位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

  (2)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3)原勞動合同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用人單位應給予經(jīng)濟補償

  (3)經(jīng)濟性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生產經(jīng)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的,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2)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3)用人單位應給予經(jīng)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

  (1)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

  (4)其它

  4.勞動者單方解除

  (1)預告解除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隨時解除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3)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反法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其中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法律責任

  1.勞動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3.其他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jīng)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予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4.侵犯勞動者人身權利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l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5.訂立無效合同的法律責任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9.勞動者違反保密事項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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