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精要考點: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一)固體廢物污染的具體規(guī)定
1.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huán)境的污染。
2.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3.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qū)域內,禁止建設工業(yè)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4.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5.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6.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7.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yè)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場所。
8.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處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huán)境。
(二)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特別規(guī)定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4.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5.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lián)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6.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7.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8.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y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9.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fā)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10.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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