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備考:如何尋找考點
第四節(jié) 如何尋找考點
作為考生,應該能夠對知識點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斷,這樣會提高學習的效率。書中重要的知識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數(shù)字型考點
這種考點很容易識別出來。由于其答案比較標準,很容易受到出題人的青睞。對于這樣的考點,雖然不必將所有的數(shù)字都記下來,但是對于重要條文中的數(shù)據必須要掌握。
例如,書中關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法律后果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
●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沒有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xù)。
這段文字于《建筑法》,應該說是很重要的規(guī)定。在這段文字中,有多處數(shù)字型考點,例如“三個月內”、“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超過六個月的”等都是屬于這種類型。
2.主體型考點
所謂的主體型考點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確定某些建設行為的主體是誰,也就是某些事情應該是誰去做的問題。這樣的考點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現(xiàn)在考題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報建的規(guī)定:
“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fā)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報建登記手續(xù),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xù)的工程,不得發(fā)包,不得簽訂工程合同。”
類似的建設行為,我們都要清楚是誰去做。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還是監(jiān)理單位?
考生應該注意類似的知識點,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有很多。在這眾多的知識點中,我們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規(guī)之中這樣的知識點。
3.分類型考點
所謂分類型考點就是對某個事物如何分類的問題。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是很多,但是這樣的考點由于答案比較固定,也很受出題人青睞。這樣的考點非常容易出現(xiàn)在多選題中。
例如,書中有關于物權的種類的理論。有這樣的一段話:
“物權可按如下劃分:
1)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劃分。
● 自物權,又稱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權。
●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權利。
2)依據設立目的的不同劃分。
●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外國民法規(guī)定的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都是用益物權。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也屬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也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權利。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都是擔保物權。
3)按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劃分。
● 動產物權,是指以能夠移動的財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外國民法中規(guī)定的質權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留置權。
● 不動產物權,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外國民法規(guī)定的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權?!?/P>
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類型考點。對于這樣的考點,考生沒有別的更好的選擇,只能是機械性地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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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序型考點
程序型考點考察的是某項工作的程序。這種考點要求考生掌握正確的程序,即誰在先,誰在后的問題。例如,書中關于招標程序的規(guī)定是這樣的:
(1)成立招標組織,由建設單位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
(2)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3)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4)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者;
(5)發(fā)售招標文件;
(6)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7)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8)簽收投標書;“
這種知識點的出題方式很有可能會取出其中的幾個步驟,將其順序打亂,請考生找出哪個程序是正確的。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關于招標程序的規(guī)定。因此,考生應該對這部分的程序給予關注。
5.混淆型考點
混淆型知識點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兩個或多個知識點。這樣的考點是有些難度的,要求考生必須要能夠很準確的掌握這兩個或多個易于混淆的知識點。
例如,關于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就是一個混淆型考點。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取消要約的行為。而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取消要約,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
這兩個概念非常近似,他們的區(qū)別實質上就在時間點的不同,以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為標志,一個在其前面,一個在其后面。掌握了這個關鍵的區(qū)別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為了正確解答這樣的試題,考生在學習的時候應該注意總結出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相同點:1)二者都是通過后一個意思表示否認了前一個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約人所為。
不同點:后一個意思表示發(fā)生的時間不同。一個在要約生效前,一個在要約生效后。做了總結之后,就很容易區(qū)別混淆型知識點了。
6.條件型考點
條件型考點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條件,這樣的知識點要求考生要能夠熟練掌握這些條件,避免多選、少選或者選擇了近似但不正確的條件。條件型考點本身還可以進一步細分:
(1)充要條件型
這是典型的條件型試題,即某些條件是某些失誤形成的充要條件。例如,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的規(guī)定是這樣的:“
A、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B、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guī)模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規(guī)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什么是連帶責任?書中也作了說明,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一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個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但是,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
對于連帶責任的含義,考生一定要好好體會?,F(xiàn)在再來分析一下上面法條之間的關系。從合同關系上看,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存在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卻是什么合同關系也沒有。所以,要是依據合同關系來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賠償?shù)?。但是,根據上面的法條,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就分包工程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樣一來,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就可以越過總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所依據的就不是合同關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點
書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規(guī)定,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著是加以強調的。違背了就是違法,所以,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書中關于保證人的禁止性規(guī)定:
“保證人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公民。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
3)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內提供保證?!?/P>
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應該在理解的基礎上來記憶。為什么不允許學校作為保證人?因為作保證人是有風險的。學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業(yè),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具備完全市場經濟主體資格,因此不宜作為保證人。如此以來,這樣的禁止性知識點就很容易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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