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銀行從業(yè)資格《公司信貸》預習:不良貸款管理
1關于不良貸款的概述
1. 不良貸款定義;
不良貸款及為借款人無法償還或有跡象表明其無法償還的貸款;
【我國曾將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一逾兩呆)加總后稱為不良貸款?!?/P>
2. 不良貸款成因;
(1)社會融資結構的影響;【我國傳統(tǒng)上是以商業(yè)銀行為主的融資格局】
(2)宏觀經濟體制的影響;
(3)社會信用環(huán)境的影響;
(4)商業(yè)銀行自身及外部監(jiān)管問題。
2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現金清收
1.現金清收準備;
(1)債券維護;
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債券的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 年;
保證人和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間,從借款企業(yè)償還借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的6 個月內,債權銀行應當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2)財產清查;
2.常規(guī)清收;【根據是否訴諸法律,清收可劃分為常規(guī)清收和依法清收(或依法收貸)】
常規(guī)清收的方式包括:直接追償、寫上處置抵質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
3.依法清收;來源:233網校
步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對扭虧無望的企業(yè),可考慮申請其破產。
(1)提起訴訟;【法院應在立案后6 個月內作出判決】
(2)財產保全;
(3)申請支付令;【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4)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法定期限為2 年】
(5)申請債務人破產。
2014年銀行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與綜合能力備考習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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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重組
貸款重組,廣義上的債務重組;具體分為自主性債務重組、司法行政債務重組。
1.重組的概念和條件;
(1)概念;
商業(yè)銀行與借款企業(yè)通過協商,修改或重新制定貸款償還方案,調整貸款合同條款,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的行為。
(2)條件;
滿足一下條件之一,可考慮辦理債務重組;
通過債務重組,借款企業(yè)能夠改善財務狀況,增強償債能力;
通過債務重組,能夠彌補貸款法律手續(xù)方面的重大缺陷;
通過債務重組,能夠追加或者完善擔保條件;
通過債務重組,能夠使銀行債務現行得到部分償還;
通過債務重組,可以在其他方面減少銀行風險。
2.自主性貸款重組的方式;
(1)變更擔保條件;
(2)調整還款期限;
(3)調整利率;
(4)借款企業(yè)變更;
(5)債務轉為資本;
(6)以資抵債。【詳見考點13.4】
3.司法性貸款重組的方式;
(1)破產重整;
(2)我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和解與整頓程序。
4自主性貸款重組--以資抵債
1.以資抵債的條件;
(1)債務人關停倒閉、宣告破產;
(2)債務人故意逃避還貸責任,銀行若不實施以資抵債則會遭受損失;
(3)貸款到期,債務人確認無貨幣資金償還貸款本息。
2.抵債資產的范圍;
(1)動產: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
(2)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等;
(3)無形資產:專利權、著作權、期權等;
(4)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
(5)其他有效資產。
不得用于抵償債務的資產包括:
(1)抵債資產本身發(fā)生的各種欠繳稅費,接近、等于或超過該財產價值;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3)資產已經先于銀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資產;
(5)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等;
(6)其他無法變現或短期難以變現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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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債資產的接收;
(1)抵債資產的定價原則;
借貸雙方的協商議定價值;
借貸雙方共同認可的權威評估部門評估確認價值;
法院裁決確定價值。
(2)抵債資產的管理原則;
嚴格控制;合理定價;妥善保管;及時處置。
4.抵債資產的處置;
(1)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其2 年內予以處置;
(2)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2 年;
(3)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 年內予以處置。
5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呆賬核銷
1.概念;
呆賬核銷是指銀行經過內部審核確認后,動用呆賬準備金,將無法收回或者長期難以收回的貸款或投資從賬面上沖銷,從而使賬面反映的資產和收入更加真實。
2.認定;
城市商業(yè)銀行在采取所有必要的程序之后,對于余額在50 萬元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 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認定為呆賬。
3.呆賬核銷的審查重點;
(1)呆賬核銷理由是否合規(guī);
(2)銀行債權是否充分受償;
(3)呆賬數額是否準確;
(4)貸款責任人是否已經認定、追究。
6金融企業(yè)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
1.金融企業(yè)應在每次批量不良資產轉讓工作結束后30 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和銀監(jiān)會或屬地銀監(jiān)局報告轉讓方案及處置結果。
2.金融企業(yè)應于每年月20 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和銀監(jiān)會/銀監(jiān)局報送上年度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情況報告。
3.省級財政部門和銀監(jiān)局于每年3 月30 日前分別將轄區(qū)內上年度批量轉讓不良資產匯總情況報財政部和銀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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