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yè)從業(yè)資格考試(公共基礎)精講:信用證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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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者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了信用證項下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也包括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證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為犯罪分子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信用證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提供了可能。信用證詐騙活動不僅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而且使信用證的安全信譽受到極大破壞。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所謂使用偽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利用偽造的信用證騙取財物的行為。所謂使用變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利用變造的信用證詐騙財物的行為。使用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騙取信用證項下貨款的行為。使用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可以是偽造、變造后自己使用,也可以是偽造、變造后提供給他人使用,這兩種情況都屬于本條所定的使用。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這種情形主要是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明知是經他人涂改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3)騙取信用證的。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并使用的行為。單純騙取信用證尚未使用,應認為只是信用證詐騙罪的預備行為。
(4)其他方法。這種情形指的是行為人以前三種以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尤其需要引起重視的是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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