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實訓:物價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物價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物價波動
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另一種是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1、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主要適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種較少,但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壩等。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價格調整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款:
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xiàn)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價格代替。
(2)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續(xù)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者作為現(xiàn)行價格指數。
由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續(xù)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者作為現(xiàn)行價格指數。
2、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主要適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種較多,相對而言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小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
(1)人工單價的調整。
人工單價發(fā)生變化時,發(fā)承包雙方應按省級或行業(yè)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調整合同價款。
(2)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的調整。
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根據發(fā)承包雙方約定的風險范圍,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調整。
“就近原則”
① 如果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單價,工程施工期問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② 如果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單價,工程施工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二)暫估價
1、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
(1)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發(fā)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fā)包人確認后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發(fā)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fā)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依法確定中標價格后,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給定暫估價的專業(yè)工程
(1)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yè)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前述工程變更事件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確定專業(yè)工程價款,并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yè)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①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yè)工程,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方法、評標結果應報送發(fā)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價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② 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yè)工程,應由發(fā)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yōu)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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