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會計從業(yè)資格 > 會計從業(yè)資格備考資料 > 2015會計從業(yè)考試《財經法規(guī)》考點:票據記載事項

2015會計從業(yè)考試《財經法規(guī)》考點:票據記載事項

更新時間:2015-08-06 09:01:06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89收藏8
摘要   相關推薦:2015重慶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考點匯總  2015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正在進行中,環(huán)球網校為方便考生備考特對2015會計從業(yè)考試《財經法規(guī)》考點進行了整理,以下是票據記載事項的知識點梳理,希

  相關推薦:2015會計從業(yè)考試《財經法規(guī)》考點匯總

  2015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正在進行中,環(huán)球網校為方便考生備考特對2015會計從業(yè)考試《財經法規(guī)》考點進行了整理,以下是票據記載事項的知識點梳理,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1)絕對記載事項——不記載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不記載按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3)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不產生法律效力,記載則產生法律效力;

  (4)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記不記載都不產生法律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包括: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支票、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厲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環(huán)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報名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 ,請登錄環(huán)球網校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編輯推薦:

[考試報名]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報名時間|報名條件

[考試管理]2015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時間|應試技巧

[成績管理]2015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查分入口匯總

 

分享到: 編輯:劉洋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會計從業(yè)資格資格查詢

會計從業(yè)資格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會計從業(yè)資格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shù)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環(huán)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