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知識點(第三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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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知識點,供備考2014經濟師考試的考生學習。
第三十一章 民法基礎知識
第一節(jié) 民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的對立面是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惡意串通。
3.公平原則。
4.合法原則。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6.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法律關系:
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guī)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即民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內容: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實,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事實。
包括事件和行為。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第二節(jié) 民事主體
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1.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止。
2.民事行為能力,分為3種情況: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3.監(jiān)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人為監(jiān)護人。
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順序監(jiān)護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順序監(jiān)護人是配偶。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jiān)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和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5.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2.分類:,企業(yè)法人和非企業(yè)法人(機關、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最典型的是合伙)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是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
1.下列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后果。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或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
經權利人承認后,成為有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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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代理
代理概述:
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
第五節(jié)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民事權利的概念 :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民事權利的分類:
財產權與人身權;
絕對權與相對權。
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幾種民事權利:
民事義務: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必要性。可以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民事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guī)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特征:
(1)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后果。
(2)主要是財產性責任。
(3)范圍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相適應。
民事責任的分類:
(1)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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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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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因特定主體致人損害的責任;因特定活動致人損害的責任;因特定物件或物質因素致人損害的責任。
第六節(jié)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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