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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工商管理》輔導:知識鏈接

更新時間:2014-01-06 09:32: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工商管理》輔導:知識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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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知識鏈接一:

  按照法律形態(tài)來劃分,企業(yè)的組織形式有個人業(yè)主制企業(yè)、合伙制企業(yè)和公司制企業(yè)三種類型。

  公司制企業(yè),即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特殊情況為一個投資主體)依法集資聯(lián)合組成,具有獨立的注冊資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企業(yè)。

  公司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點:①資合的性質。公司是由股東或出資人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亦即投資者所有的企業(yè)。②承擔有限責任。除無限責任公司以外,一般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都以其擁有的股權或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③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公司的經營業(yè)務由自己的組織機構來執(zhí)行,與股東或出資人沒有直接的關系。

  在我國,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是特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知識鏈接二:

  狹義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jiān)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xiàn)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fā)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做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監(jiān)事會,是公司的監(jiān)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zhí)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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