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經濟師 > 經濟師備考資料 > 2013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稅收》輔導講義:企業(yè)所得稅

2013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稅收》輔導講義:企業(yè)所得稅

更新時間:2013-08-08 09:25:2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講解“企業(yè)所得稅”知識點

中級經濟師無憂暢學保過套餐正在熱招~~

    獨家揭秘2013初/中級經濟師過關秘籍

老師點評2012經濟師考試真題

  

第六章 所得稅制度

  第一節(jié) 企業(yè)所得稅

  一、企業(yè)所得稅的概念(了解)

  企業(yè)所得稅:國家對境內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

  二、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掌握)

  1.基本界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yè)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yè)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不是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

  2.居民企業(yè)和非居民企業(yè)的劃分

(1)居民企業(yè)單一具備原則:登記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其一在中國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qū))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
了解實際管理機構的判定
(2)非居民企業(yè)依照外國(地區(qū))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yè)。 
了解機構、場所的范圍。

  三、征稅對象

  1.企業(yè)的各項所得

企業(yè)納稅義務
居民企業(yè):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yè):有限納稅義務(1)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預提所得稅

  2.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原則

所得類型所得來源的確定
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fā)生地確定
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fā)生地確定
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動產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yè)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權益性投資資產按照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確定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yè)所在地確定
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yè)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四、稅率(熟悉)

種類稅率適用范圍
法定稅率25%(1)居民企業(yè)
(2)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yè)。
注意教材中說法不確切。
優(yōu)惠稅率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yè):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yè),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yè):
(1)工業(yè)企業(y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yè)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y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yè)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l5%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
了解高新技術企業(yè)的條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è),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è)――15%(2011年新增)
10%預提所得稅稅率: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yè)

  五、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重點掌握)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原則

  1.權責發(fā)生制

  2.稅法優(yōu)先原則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00:16:22.24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三)虧損彌補

  虧損:按稅法計算的虧損

  企業(yè)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四)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業(yè)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等

  (五)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yè)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分享到: 編輯:環(huán)球網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經濟師資格查詢

經濟師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經濟師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經濟師各地入口
環(huán)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