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從業(yè)考試《財經法規(guī)》復習指導:票據概述
票據概述
【詳細】
(一)票據的概念。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票據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其中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做成和交付時就業(yè)已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做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fā)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借款責任的人。
4.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5.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7.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三)票據的種類
票據的種類:1.按照范圍分類,票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yè)債券、發(fā)票、提單、倉單等;狹義的票據僅指我國《票據法》上規(guī)定的票據。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種類僅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其中,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兩種,本票即銀行本票。因此,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2. 按照付款時間分類,票據可以分為即期票據和遠期票據。即期票據是指付款人見票后必須立即付款給持票人,如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遠期票據是付款人見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據。
(四)票據權利與義務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五)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fā)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其中,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六)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上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缺少此項內容,則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七)票據記載事項
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為票據法明文規(guī)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票據無效。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guī)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八)票據喪失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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