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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講義:稅務基礎管理1

更新時間:2013-12-18 09:00:1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講義:稅務基礎管理

 2013年經濟師考試真題答案及權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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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稅務管理

  第一節(jié) 稅務基礎管理

  一、稅務登記(納稅登記)

  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jù)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種法定制度。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和基礎工作。

  (一)稅務登記的范圍(熟悉)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部門批準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和個體戶。

  2.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性團體。

  3.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4.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非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

  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者發(fā)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單位和個人,可不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只登記不發(fā)證。

  (二)稅務登記的種類(掌握)

  包括:設立稅務登記企業(yè),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停業(yè)、復業(yè)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30日

情形規(guī)定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含臨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應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其他納稅人應當自依法成立或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fā)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了解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務登記表的內容。
(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30日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納稅人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注銷稅務登記――先稅務,后工商;15日

  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例題3?單選題】對于變更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解析】對于變更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稅務登記證的發(fā)放及使用

  1.稅務登記證的發(fā)放

  納稅人在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批后發(fā)給稅務登記證。

  2.稅務登記證的使用要求

  (1)要亮證經營。稅務登記證正本,懸掛于生產經營場所明顯處。

  (2)要遵守使用規(guī)定。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

  (3)辦理涉稅事宜要持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fā)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yè)、歇業(yè);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4)要定期驗換。一年一驗證,三年一換證。

  (5)遺失要聲明作廢。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四)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熟悉)

情形處理措施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10000元的罰款
不辦理稅務登記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未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毀損、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10000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000~5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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