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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3年會計證考試《會計基礎》第七章:財產清查概述

更新時間:2013-01-31 09:04:1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安徽2013年會計證考試《會計基礎》第七章第一節(jié)知識點:財產清查概述

  第七章 財產清查

  第一節(jié) 財產清查概述

  一、財產清查的概念

  財產清查就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提示】屬于賬實核對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對企業(yè)所有的財產和結算往來進行全面的盤點和查詢。

  全面清查的情況: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才進行全面清查;或在企業(yè)撤銷、合并、遷移、改變隸屬關系、企業(yè)改制、開展清產核資、中外合資、國內聯(lián)營;或在企業(yè)主要負責人調離等特殊情況下,也需要進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和結算往來所進行的清查。

  如對于流動性較強或重要的財產物資及應收債權,除年度全面清查外,還應有計劃地輪流重點抽查,及時解決發(fā)現的問題。

  (二)按照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這種清查的范圍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或月末結賬時進行。

  2.不定期清查

  其清查的范圍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更換財產物資和現金的保管責任人對其保管的財產物資所進行的清查;發(fā)生非常災害和意外損失時對受災損失的財產所進行的清查等。

  另外,按其財產清查的主體,還可分為財產物資責任人的自查和專門清查小組的專查。

  企業(yè)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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