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jīng)濟師《中級保險》預習2(1):保險利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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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險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保險利益原則
一、 保險利益概述
1. 保險利益的概念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jīng)濟上的損失及因保險事故的不發(fā)生使保險標的安全而獲益。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險人的承?;谕侗H藢ΡkU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2. 保險利益的要件
1) 保險利益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
2) 保險利益一般必須為經(jīng)濟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英美法系:仍然以經(jīng)濟利益衡量人身保險利益;大陸法系:均未必然以經(jīng)濟上的利害關系作為保險利益是否存在的標準。我們認為:從經(jīng)濟利益中解放出來,,限定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人身依附或者信賴關系。
3) 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有現(xiàn)實利益或者期待利益,能夠以貨幣估值。
3. 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和效力
1) 適用范圍:保險利益是對財產(chǎn)保險和人身保險共同的要求,但是二者必須區(qū)分。
2) 保險利益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般來說,投保人和保險人不能以保險合同的約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英國特例:“被保險人有權取得本保險承保期間發(fā)生的承保損失的賠償,盡管該損失產(chǎn)生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除非當時被保險人知道該損失而保險人不知道。”
我國:“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P>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保險利益的時間效力:人身保險和財產(chǎn)保險不同,對于人身保險來講,訂立合同時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同時具有保險利益;財產(chǎn)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4. 保險利益的歸屬:
人身保險合同對投保人的要求,歸屬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財產(chǎn)保險,對被保險人的要求,請求賠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5. 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通過一個例題來講解)
例題1:.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于( )。
A.從本質(zhì)上劃清保險與賭博的界限
B.防止保險事故的發(fā)生
C.防止道德風險的發(fā)生
D.限制保險補償?shù)某潭?/P>
E.預防客觀風險的發(fā)生
答案:ACD
6. 保險利益的立法體例
概括主義:指在法律上對保險利益作出規(guī)定,凡是符合則有保險利益;英國、我國
列舉主義:對各種保險利益在法律上予以列舉,不在列舉之列無保險利益;我國對人身保險采用這種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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