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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更新時間:2012-12-10 14:49: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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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一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一)股份發(fā)行

  1.概述

  股份的發(fā)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股票發(fā)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發(fā)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fā)起人股票字樣。

  2.發(fā)行新股

  公司發(fā)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二)股份轉讓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股票類型
  轉讓規(guī)定
記名股票
  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依法定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無記名股票
  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fā)生轉讓的效力。
(1)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 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例題:

  1.(2008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B.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C.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D.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fā)生轉讓的效力

  E.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正確答案』ABCD

  2.(2009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 )。

  A.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B.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C.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D.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E.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正確答案』ACDE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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