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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中級民航運輸專業(yè)》:第十三章(3)1

更新時間:2012-01-12 09:46:3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三節(jié) 《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和《民用航空器貿易協(xié)議》

  一、《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GATS)航空運輸服務附件(ANNEX ON AIR TRANSPORT SERVICES)

  GATT第八輪多邊談判――烏拉圭回合最后于1994年4月15日簽署了《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共包括29條和8個附件,航空運輸服務附件即為其中之一。《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的宗旨是逐步實現(xiàn)服務貿易自由化。其核心內容是:

  (1)市場準入。每一締約方通過4種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yè)存在、自然人流動)向其他締約方逐步開放服務市場。一方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于其在開放服務市場的減讓表中已承諾提供的待遇。(2)國民待遇。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應低于給予其本國相同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3)最惠國待遇。每一締約國給予任何締約國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除符合有關免除條款規(guī)定者外,應立即無條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給予其他任何締約方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4)透明度。除非在緊急情況下,應迅速將涉及或影響本協(xié)定實施的所有有關適用的措施,最遲在它們生效以前予以公布。每一締約方對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定,如有任何新的規(guī)定或有所改變以致嚴重影響本協(xié)定有關服務貿易的特定義務時,應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務貿易理事會提出報告。烏拉圭回合允許成員通過特別承諾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附加一定的條件限制。

  《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中所包含的服務貿易方式主要有四大類,即過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流動、商業(yè)存在。

  過境交付:從一成員的國境境地向另一成員國的國境提供服務,沒有人員、物資的流動,可以稱為過境交付。

  一國人員、運輸工具到另一國接受服務,稱為境外消費。

  一成員的自然人到外國境內,單獨或受雇于境外公司或機構,稱為自然人流動。

  通過一成員的法人在另一成員的專業(yè)機構提供服務稱為商業(yè)存在。

  航空運輸服務附件只涉及到國際航空運輸管理的一小部分內容,共有6條規(guī)定:(1)一締約方按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所承擔的義務和所作的特別承諾,都不能減少或影響它在WTO建立時業(yè)已存在的義務。(2)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包括解決爭端的程序不適用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予的航空運輸權,或直接與行使航空運輸權有關的服務(航空運輸權由《芝加哥公約》和雙邊或多邊航空運輸協(xié)定所規(guī)定),并免除對航空運輸權援用最惠國待遇條款。(3)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適用于與飛機維修與維護服務(Aircraft repair and maintenance services,不包括所謂的過站維護)、航空運輸營銷服務(Selling and marketing of air transport services,不包括對航空運輸服務的定價,也不包括適用的條件)、計算機訂座系統(tǒng)服務(Computer reservation system services)。(4)只有在有關雙邊或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無法找到解決途徑時,才對所涉及的義務和承諾引用協(xié)議附件中的規(guī)定,由WTO處理各方因執(zhí)行協(xié)議內容而發(fā)生的沖突。(5)服務貿易理事會定期(至少每5年一次)審議航空運輸業(yè)的發(fā)展狀況以及本附件的運作情況,并考慮未來擴大適用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的可能性。(6)具體解釋有關“飛機維修與維護服務”、“航空運輸營銷服務”、“計算機訂座系統(tǒng)服務”和“航空運輸權”等名詞及包括的內容。

  各締約方在航空運輸服務附件下對上述第(3)條規(guī)定承擔的義務內容包括:采取最惠國待遇例外;通過特別承諾開放市場準入和給予國民待遇;對特別承諾附加某些條件或限制。據(jù)悉,未來服務貿易理事會對航空運輸問題的評估,將先集中在對現(xiàn)有三個服務(即飛機維修和維護服務、航空運輸營銷服務、計算機訂座系統(tǒng)服務)項目上,改善目前的承諾水平,逐步減少成員國所作的條件限制,然后才考慮是否將其他航空運輸問題擴大到服務貿易協(xié)定所包含的范圍之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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