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民法基礎知識資料(十四)
11、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
(1)侵害財產所有權的民事責任
Ø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Ø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Ø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2)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 ( 版權 )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發(fā)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3)侵害公民身體的民事責任
Ø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Ø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4)侵害其他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Ø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Ø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同樣享有以上權利。
12、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Ø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Ø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Ø 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Ø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Ø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Ø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3、侵權賠償責任的范圍
(1)財產損害
Ø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y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yī)鑒定等認定。
Ø 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J 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
J 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yǎng)殖業(yè)季節(jié)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Ø 醫(y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y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
J 應經醫(y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y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J 經醫(y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2)人身損害
Ø 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Ø 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yǎng)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用,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精神損害
2001 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 ,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了依據。
(4)其他相關規(guī)定
?、?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 , 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
最新資訊
- 2020年初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章節(jié)考點匯總2019-11-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考點匯總2019-10-17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金融經濟》考點匯總2019-10-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建筑經濟》考點匯總2019-10-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專業(yè)》考點匯總(10月12日更新)2019-10-12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匯總2019-10-10
- 2019年經濟師考試這12個公式必備!2019-09-10
- 2019年全國經濟師考試教材正式出版!2019-07-09
- 2019年經濟師考試備考必背公式集合匯總2019-04-25
- 2019年經濟師考試備考必背公式集合三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