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農業(yè)》輔導:農業(yè)質量標準法律規(guī)范(一)
一、基礎性法規(guī)(L)
(一)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制度
1.檢疫機構。動物檢疫員。
2.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實施產地檢疫。國內異地引進到當?shù)貏游锓酪弑O(jiān)督機構辦理。
3.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4.檢疫證明。
5.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須經(jīng)捕獲地或者接收地的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
6.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展覽、演出和比賽。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驗訖標志出售和運輸。
7.檢疫管理。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
199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guī)定。
1.檢疫機構。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2.進境檢疫。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
3.出境檢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重新報檢:
(1)更改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更改后的輸入國家和地區(qū)又有不同檢疫要求的;
(2)改換包裝或者原未拼裝后來拼裝的;
(3)超過檢疫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的。
4.過境檢疫。
5.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1)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2)動物疫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qū)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3)動物尸體;
(4)土壤。
6.運輸工具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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