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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農業(yè)》輔導:農業(yè)質量標準法律規(guī)范(一)

更新時間:2011-05-12 11:01: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一、基礎性法規(guī)(L)

  (一)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制度

  1.檢疫機構。動物檢疫員。

  2.出售或調運離開產地實施產地檢疫。國內異地引進到當?shù)貏游锓酪弑O(jiān)督機構辦理。

  3.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4.檢疫證明。

  5.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須經(jīng)捕獲地或者接收地的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

  6.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展覽、演出和比賽。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驗訖標志出售和運輸。

  7.檢疫管理。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

  199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guī)定。

  1.檢疫機構。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2.進境檢疫。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

  3.出境檢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重新報檢:

  (1)更改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更改后的輸入國家和地區(qū)又有不同檢疫要求的;

  (2)改換包裝或者原未拼裝后來拼裝的;

  (3)超過檢疫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的。

  4.過境檢疫。

  5.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1)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2)動物疫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qū)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3)動物尸體;

  (4)土壤。

  6.運輸工具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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