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經濟師《中級民航運輸專業(yè)》:第六章(2)2
二、病殘旅客
(一) 病殘旅客分類
(二)不予承運的病殘旅客
1.下列情況之一者,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
(1)患有傳染性疾病;
(2)精神病患者,易于發(fā)狂、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3)面部嚴重損傷,有特殊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厭惡者。
2.患有下列疾病的旅客,除為了挽救生命且經承運人同意進行特殊安排之外,不予承運:
(1)處于極嚴重或危急狀態(tài)的病患者,如嚴重的心力衰竭,出現紫癜癥狀和心肌梗塞者(在旅行前六周之內曾發(fā)生過梗塞者);
(2)嚴重的中耳炎,伴隨有耳咽管阻塞癥的患者;
(3)近期患有自發(fā)性氣胸的病人或近期做過氣胸造型的神經系統病癥的患者;
(4)大縱隔瘤,特大疝腫及腸梗阻的病人,頭部損傷顱內壓增高及顱骨骨折,下頜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屬線連接者;
(5)在過去30天內患過脊髓灰質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質炎患者;
(6)帶有嚴重咳血、吐血、出血、嘔吐及呻吟癥狀的病人;
(7)近期進行過外科手術,傷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三)病殘旅客的接受
病殘旅客要求乘機須具備下列條件:
(1)診斷證明書
病殘旅客要求乘機,需交驗“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診斷證明書”需由醫(yī)療單位填寫旅客的病情及診斷結果,并經意向書簽字、醫(yī)療單位蓋章。
在班機起飛前96小時以內填開“診斷證明書”方為有效;病情嚴重的旅客,則應備有班機起飛前48小時以內填開的“診斷證明書”。
三、盲人、聾啞旅客
盲人旅客是指雙目失明,單獨旅行需要承運人提供特殊服務或有成人陪伴旅行的成人旅客。眼睛有疾病的旅客不屬于盲人旅客,應按病殘旅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聾啞人旅客是指因雙耳聽力缺陷或者不能說話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聽力弱的旅客。
分類:
(1)無成人陪伴(單獨旅行)的盲人旅客或者無成人陪伴(單獨旅行)的聾啞人旅客;
(2)有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或者有成人陪伴的聾啞人旅客。
單獨旅行的盲人或者聾啞人,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申請,經航空同意后,在航班起飛前48小時內 購票(此類旅客運輸受限制),并由其家屬或他的照料人填寫《特殊旅客(無成人陪伴的盲人/聾啞人)乘機申請書》。不滿16周歲的盲人或者不滿16周歲的聾啞人單獨乘機,航空公司將不予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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