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公路運輸》預習輔導:第5章(2)2
二、道路旅客運輸合同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1)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合同訂立必須經(jīng)過的兩個階段之一,依照我國《合同法》,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做出的明確的意見表示。
(2)要約的成立條件
① 要約的目的必須是訂立合同。
?、?要約的內(nèi)容應當具體確定。
(3)“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如招商廣告、發(fā)宣傳價目表等都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只表達了一種愿望,但是沒有提出合同的內(nèi)容。
■在道路運輸合同中,其要約與要約邀請的特別之處,在于要約人往往只能就運輸?shù)钠瘘c和終點等有限條款為意思表示。
2.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效力就是要約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約束力。
√要約人:托運人、旅客
√受要約人:承運人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或受要約人了解了要約內(nèi)容時生效。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既受其要約的約束,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要約人原則上可以撤銷其要約。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對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即取得了承諾的資格,但不負擔承諾的義務。
3.道路客運合同中要約的表現(xiàn)形式
(1)先購票、后乘車情況,旅客買票即為要約,旅客為要約人。
(2)先上車,后買票,視情況而定。
對于城市公交運輸:
√認為旅客乘車行為即為要約。
對于長途客運:
√在客車運行途中,旅客招攔車輛行為即為要約。
√在車輛停駛狀況下,經(jīng)承運人許可,旅客登乘車輛,則首先做出明確意思表示的人的行為即為要約。
√未經(jīng)承運人許可,旅客登乘車輛后,旅客或承運人提出購票或要約的意思表示即為要約。
(3)出租車客運,旅客招攔出租車即為要約。
(4)采用取票制的預訂客票情況,旅客取票并付款行為即為要約,預訂行為不是。
(5)采用送票制的預訂客票情況,承運人送票即為要約,預訂行為是預約合同。
(6)包車運輸情況下,旅客填寫“汽車旅客運輸包車預約書”即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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