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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公司法律制度(8)

更新時間:2010-08-27 13:34: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五節(ji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學習要求: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規(guī)定

  具體內容:

  (一)股份發(fā)行

  1.概述

  (1)股份的發(fā)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fā)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fā)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2)股票發(fā)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發(fā)行新股:公司發(fā)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二)股份轉讓

  1、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fā)生轉讓的效力。

  4、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6、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

  7、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例題10:08年多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B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C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D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fā)生轉讓的效力

  E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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