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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級經(jīng)濟基礎》:法的基礎知識(1)

更新時間:2010-08-13 10:26: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一、法的概念、本質與特征

  u 考試內容:

  1、法的概念

  2、法的本質

  3、法的特征

  u 要點: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fā)展對統(tǒng)治階級 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

  2、法的本質

  (1)正式性(官方性、國家性)

  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正式的官方確定的行為規(guī)范。

  (2)階級性

  在階級對立的社會,法所體現(xiàn)的國家意志實際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是整個 統(tǒng)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

  (3)物質制約性

  法的內容受社會存在這個因素的制約,其最終也是由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3、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

  Ø 社會規(guī)范是指人與人相處的準則,社會規(guī)范具有社會性又具有個人性。

  Ø 法律是一種以公共權利為后盾的、具有特殊強制性的社會規(guī)范。

  Ø 習慣、道德等社會規(guī)范則建立在人們的信仰或確信的基礎上,大體通過社會輿論、傳統(tǒng)的力量、社團內部的組織力量或人們的內心發(fā)生作用。

  (2)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guī)范。

  法律的形成有兩種基本方式:

  Ø 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按照一定的權限劃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將掌握政權階級的意志轉化為法律。通過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

  Ø 通過國家認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是對社會中已有的社會規(guī)范(如習慣、道德、政策等) 賦予法的效力。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guī)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層涵義 :

  Ø 普遍有效性,即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約束力 ;

  Ø 普遍平等對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Ø 普遍一致性,即法律的內容始終具有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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