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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級經濟基礎》:行政法基礎知識(2)

更新時間:2010-08-12 13:27:3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行政主體

  Ø 依法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并且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Ø 行政主體可能是國家依據(jù)憲法和組織法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權的 國家行政機關,也可能是依據(jù)法律通過授權取得行政權的行政機構、公務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Ø 行政主體具體通過公務員行使行政職權。

  Ø 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的界定,在各級國家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就是公務員。

  Ø 公務員有對外代表行政主體的權力,也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義務。在外部行政管理關系中,公務員代表行政機關、以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公務員的公務行為的結果歸屬于相應的行政機關,而其非公務行為的結果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② 行政相對方

  也稱之為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就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質財富、行為和精神財富等。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就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的總和。

  6、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xiàn)國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而實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7、行政行為的分類

  (1)以行政行為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可分為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

  (2)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3)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程度為標準,可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4)以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該行政行為為標準,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應申請的行政行為。

  (5)以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shù)目為標準,可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多方行政行為。

  (6)以行政行為是否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7)以行政行為的表現(xiàn)方式為標準 , 可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u 例題:

  1、(課后習題)以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該行政行為為標準,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 ( )。

  A.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應申請的行政行為

  B. 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C. 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D. 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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