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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民法基礎知識(7)

更新時間:2010-08-02 10:34: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4、表見代理

  (1)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民事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要件:

  Ø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一定行為;

  Ø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Ø 相對人須善意且無過失。

  5、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

  Ø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Ø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6、代理的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Ø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Ø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Ø 代理人死亡;

  Ø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Ø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Ø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Ø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Ø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Ø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Ø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u 例題:

  1、(2007年)下列關于代理的提法中,錯誤的是( )。

  A.代理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B.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C.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D.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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