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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財經法規(guī)》: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1)

更新時間:2010-06-07 08:35: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萬興公司是一家國有大型企業(yè)。2002年12月,公司總經理針對公司效益下滑、面臨虧損的情況,電話請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長。董事長批示把財務會計報告做得漂亮一些,總經理把這項工作交給公司總會計師,要求按董事長意見辦。總會計師授意會計科科長按照董事長的要求把財務會計報告做得漂亮,會計科長對當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了技術處理,虛擬了若干筆交易的銷售收入,從而使公司報表由虧變盈。經誠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外報出。

  2003年4月,在《會計法》執(zhí)行情況檢查中,當地財政部門發(fā)現公司存在重大會計做假行為,根據《會計法》以及相關法律擬對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會計師、會計科長等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并分別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萬興公司相關人員接到行政處罰通知書后,均要求舉行聽證會。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

  在聽證會上,有關當事人作了如下陳述:

  公司董事長稱:“我前一段時間出差在外對公司情況不太了解,雖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字并蓋章,但只是履行會計手續(xù),我不能負任何責任。具體情況可由總經理予以說明”

  公司總經理稱:“我是搞技術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產經營,對會計我是門外漢,我雖在會計報告上簽字并蓋章,那也是履行手續(xù),以前也是這樣做的,我不應該承擔責任。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情況應由總會計師解釋”

  公司總會計師稱:“公司對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告是經過誠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他們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誠信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責任。”

  會計科長稱:“我是按領導的要求做的,領導讓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責任,也是領導承擔責任,與我無關。”

  在該單位實習的大學生張某、李某聽他們各自的陳述,覺得他們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每個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單位的會計工作沒有做好的原因是他們根本不了解會計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分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會計師、會計科長在聽證會上的陳述以及實習生張某和李某的觀點是否正確。

  二、 案例評析

  1、(1)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觀點不正確:

  (2)《會計法》第一章第四條規(guī)定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要重視會計工作,加強會計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假帳。

  (3)董事長,總經理都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主體,應當對本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1)總會計師的觀點不正確,

  (2)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單位管理當局的會計責任,而非審計責任。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和免除會計責任。總會計師是主管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人,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所有會計工作。是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主體,對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會計報告的質量要負責。

  3、(1)會計科長的觀點不正確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

  (3)會計科長的行為屬于偽造會計憑證、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綜上所述,實習生張某、李某的觀點正確。該單位會計工作不能做好的主要原因是該單位相關負責人及會計人員不懂會計法,只有掌握會計法的有關規(guī)定,才能做好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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