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成本合同在服務項目中的運用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且應當采用書面合同。在政府采購中,使用何種類型的合同,應依據(jù)其標的的內(nèi)容、合同當事人的權(quán)利與義務,以及涉及到的風險來確定。
一般可采用的合同有三大類型,即固定工資合同、固定價格合同和成本合同。
不過,在政府采購的服務采購中,特別是應用軟件的開發(fā)、科研課題等,由于成本無法核定,其合同價款或報酬難以確定,對合同當事人都存在風險,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分擔風險,激勵政府采購供應商履行合同,在政府采購的服務類合同中,宜采用成本合同。
成本合同的分類
所謂成本合同,它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價款或者報酬,或輔以一定激勵機制、當事人按事先約定比例承擔風險的合同。
成本合同分為三類,一是價款或報酬僅以成本為核算的合同,包括無付費成本合同、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成本分攤合同;二是價款或報酬以成本為核算并加以一定的激勵機制的合同,包括成本加激勵費用合同、帶最高價格限制的目標成本激勵合同、成本加獎勵付費合同;三是價款或報酬以成本為核算輔之以利潤分成的合同,主要有成本加利潤百分比合同等。
采用成本合同形式的利弊
在政府采購服務合同的授予中,采用成本合同,既能降低風險,又可保護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特別是合同價款或報酬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較為適宜。但成本合同又是一把雙刃劍,在使用中既有利也有弊。
其利在于:一是較好地解決了服務項目在采購中合同價款或報酬難以確定的問題,有利于合同的盡快履行,可以提高采購工作的效率,相對地降低采購成本,同時也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二是降低了政府采購風險,使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采用合同成本形式可促使供應商降低管理費用,也使合同當事人能同舟共濟,共同努力履行合同,盡早讓采購項目服務于社會,從這個角度講也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可形成激勵機制,采用成本合同形式既可為可能的成本超支留下一定的余地,同時又保持了供應商增加效率和有效性的合理動機。
其弊在于:一是合同價款或報酬是一個未知數(shù),采購人一方無法把握,有超出政府采購預算的可能性,不便于財政的精細化管理和支付;二是雖然就整個政府采購風險而言,可提高防范水準,但對于采購人來講則加大了風險。在簽訂成本合同時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其主動權(quán)不在采購人身上;三是應額外支付一筆獎勵費用,相對于固定價格合同來講,其費用較高。
采用成本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在采用成本合同時,應盡量興其利、避其弊,發(fā)揮成本合同形式的優(yōu)勢。
一是應注意使用的范圍和前提。只有在政府采購的服務合同中其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簽訂合同前,暫時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才運用,事先能計算或掌握合同價款或報酬的一般不采用成本合同。
二是合同當事人應相互配合,采購人應掌握主動權(quán)。采購人應盡量為供應商提供方便,為供應商履行合同創(chuàng)造條件,不可合同一簽萬事大吉。采購人要掌握和了解合同進度。
三是做到事中參與、事后審計。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人的風險,采購人要做到事中參與、事后審計。采購人要在不干預供應商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積極參與到合同的履行中去,幫助供應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事后要求供應商向政府審計部門提交其項目的財務報表,即包括要求供應商作出財務支出和技術(shù)進展周報及月報、召開財務和技術(shù)進展會議、在合同履行完畢后進行成本審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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