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解釋:調整范圍
物權法解釋:第二條「調整范圍」
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解釋」本條是關于物權法調整范圍的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物權法規(guī)范的社會關系,也就是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物的歸屬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誰,確定物的歸屬即是確定在民事上財產權屬于誰,這是對物進行利用的前提。物權法調整物的歸屬關系,就要確定物的歸屬原則,這是物權法的重要內容。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無論自己使用還是交他人使用,都是對物的利用。物的利用是對物擁有所有權的目的所在。物權法調整因物的利用而產生的相互關系,要確定對物進行利用的規(guī)則,這也是物權法的重要內容。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都適用物權法。需要明確的是,物權法并不一般性地調整所有的物的歸屬和利用的關系,物權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也就是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民事關系”。按照法律部門的劃分,物權法屬于民法,調整橫向的社會關系;經(jīng)濟社會管理活動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縱向關系,也涉及財產的歸屬和利用問題,但此類關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經(jīng)濟法調整,不屬于物權法調整的范圍?! “盐飿I(yè)管理師加入收藏夾!
物權法規(guī)范的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比如汽車、電視機。不動產和動產是物權法上對物的分類,之所以進行這樣的分類,主要是便于根據(jù)不動產和動產各自的特點分別予以規(guī)范。物權法上的物通常講是有體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體、液體、氣體、電等。所謂“有體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與精神產品相對而言的,著作、商標、專利等是精神產品,是無體物或者無形物,精神產品不是物權法規(guī)范的對象,主要由專門法律如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調整。大千世界萬事萬物,并非所有的有體物或者有形物都是物權法規(guī)范的對象,能夠作為物權法規(guī)范對象的還必須是人力所能控制并有利用價值的物,人力無法控制且無法利用的物不是物權法規(guī)范的對象。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一些原來無法控制且無法利用的物也可以控制和利用了,也就納入了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物權法規(guī)范的物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精神產品不屬于物權法的調整范圍,但在有些情況下,物權法也涉及這些精神產品。這主要是指,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作為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作為權利質權。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也成為了物權的客體。因此,本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規(guī)定。
物權是一種財產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由于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因而物權又稱為“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享有物權,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預,物權的義務人是物權的權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人,因此物權又稱為“對世權”。在權利性質上,物權與債權不同。債權的權利義務限于當事人之間,如合同的權利義務限于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債權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不能要求與其債權債務關系無關的人作為或者不作為。正因為如此,債權被稱為“對人權”、“相對權”。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擔保物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比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此外,還有兩個有關的問題需要說明:
1.“物權”與“財產權”、“財產所有權”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本法的名稱是“物權法”。有人認為“物權”不容易懂,“財產權”容易懂,建議法名改為“財產權法”,或者改為“財產所有權法”。這里要說明的是,財產權比物權內涵廣,不僅包括物權,還包括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債權主要是由合同法規(guī)范的,知識產權主要是由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規(guī)范的,繼承權主要是由繼承法規(guī)范的。同時,“財產所有權”一詞僅從所有權方面講又比“物權”內涵窄,物權不僅包括所有權,還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后兩種權利也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因此,本法的名稱不宜稱作“財產權法”或者“財產所有權法”,還是采用“物權法”比較準確。
2.關于物權主體。本條第三款和第一條將物權的主體表述為“權利人”。對于如何表述物權的主體,在立法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建議規(guī)定為“自然人、法人”;有的建議規(guī)定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的建議規(guī)定為“國家、集體和私人”;有的建議規(guī)定為“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的認為,國家作為物權主體,可以包括在法人之中;有的認為,用“權利人”可以包括各種物權主體,這一規(guī)定是妥當?shù)?,不必改動。上述意見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F(xiàn)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在這個問題上的規(guī)定也不一致。本法對物權主體的表述基本上有兩類,一是統(tǒng)一表述為“權利人”,如第一條規(guī)定“保護權利人的物權”,第二章、第三章等章節(jié)中規(guī)定的“權利人”。二是根據(jù)有關章節(jié)和具體規(guī)定的內容相應地表述為“國家”、“集體”、“私人”、“單位”、“個人”、“企業(yè)法人”、“企業(yè)法人以外的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jīng)營者”等?,F(xiàn)實生活中國家、集體、自然人、法人等都是物權主體,但究竟把它歸類為兩種主體、三種主體還是四種主體,可以在制定民法總則有關民事主體時一并研究。本法對物權主體的表述適應了現(xiàn)實生活的需要,也不影響將來制定民法總則時對民事主體做出統(tǒng)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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