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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財經(jīng)法規(guī)與職業(yè)道德第一章沖刺輔導(8)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5、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xù)教育,每年參加繼續(xù)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五、會計專業(yè)職務與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

  1、 會計專業(yè)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初級職務)。

  2、 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tǒng)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和評審相結合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會計工作崗位包括: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出納;稽核;資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工資、成本、基金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chǎn)物資的收發(fā)、增減核算;總賬;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2、不屬于會計崗位的:

  ①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后,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

 ?、卺t(y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銀員等均不屬于會計崗位;

 ?、蹎挝粌炔繉徲?、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

  (1)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3)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八、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1、應當辦理交接的情形

  (1)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的,應當辦理交接手續(xù)。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xù)的,經(jīng)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 現(xiàn)金要根據(jù)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fā)現(xiàn)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xiàn)象時,移交人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3、監(jiān)交人員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jiān)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jiān)交。當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jiān)交:

  4、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fā)現(xiàn)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fā)現(xiàn)仍應由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jīng)移交而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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