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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經(jīng)濟師《中級財稅》預習:其他稅收制度(5)

更新時間:2009-12-11 13:34: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四、契稅的減免??掌握

  (一)契稅減免的基本規(guī)定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nóng)、林、牧、漁業(yè)生產(chǎn)的,免征契稅。

  6.經(jīng)外交部確認,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xié)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二)、財政部規(guī)定其他減免契稅項目

  1.對拆遷居民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2.根據(jù)規(guī)定,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3.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

  4.以上經(jīng)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不屬于減免稅范圍,應當補繳已減免的稅款。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5.符合減免稅規(guī)定的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稅申報,自2004年10月1日起,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xù)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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