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07年中級統(tǒng)計師考試6.18-28日報名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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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計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人事局,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駐省中直單位人事(干部)處:
根據(jù)國家人事部和有關部委文件精神,為做好2007年度全國統(tǒng)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地點及辦法
(一)報名時間
考試報名時間:2007年6月18日至28日(省中直報名點周六、周日不報名)。
(二)報名地點
省中直報名點:駐長省、中直單位報名工作由省職考辦負責,報考單位或個人統(tǒng)一到富錦路郵局大廳報名(建設街2766號,建設廣場省人事廳大樓南側50米)。
各市州報名點:各市州報名工作由當?shù)厝耸侣毧疾块T負責,報名地點自行確定。長白山管委會及省、中直駐其他市、州單位按屬地原則就近到當?shù)厝耸侣毧疾块T指定的地點報名。
(三)報名辦法
報名工作由報考人員所在部門或單位組織。須由報考人員本人填寫《資格考試報名表》(見附件1,可復印、從省職考辦網(wǎng)站www.jlzkb.com直接下載打印,或到報名點領取。表中有關考試類別、報考級別、報考專業(yè)、報考科目名稱代碼見附件2),經(jīng)所在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審核同意并加蓋公章后,到人事職考部門報名。報名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 加蓋單位公章的《資格考試報名表》。
2. 按照報名條件要求,提交相關畢業(yè)證書原件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
3. 近期6個月內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
4. 身份證復印件1張(貼在報名表背面)。
5.上年度的考生,可憑原準考證直接報考(仍須提交加蓋公章的《資格考試報名表》、照片和身份證復印件)。
在報名現(xiàn)場資格審查合格并交費后,由報考人員按照《資格考試報名表》填寫的相關內容填涂《資格考試報名信息卡》,有滾動成績的考生必須填涂上年度檔案號。要認真核對涂卡信息,表卡相關內容必須一致,確保準確無誤。如填寫或涂卡信息不準確,后果自負。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統(tǒng)計師 |
10月21日 |
初級:
上午:9:00―11:30統(tǒng)計學和統(tǒng)計法基礎知識
下午:2:00―4:30統(tǒng)計專業(yè)知識和實務 |
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忌蓴y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免套、無聲、無編程功能、無儲存功能)。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發(fā)草稿紙。 |
中級:
上午:9:00―11:30統(tǒng)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
下午:2:00―4:30統(tǒng)計工作實務 |
三、報考條件
統(tǒng)計 |
中級 |
不限 |
大學???/FONT> |
6年 |
大學本科 |
4年 | |||
雙學士或研究生班 |
2年 | |||
碩士學位 |
1年 | |||
博士 |
不限 | |||
初級 |
不限 |
高中以上學歷 |
不限 | |
按照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fā)[2004]45號)精神,各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yè)生可以參加統(tǒng)計專業(yè)初級資格考試報名。對報名時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yè)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yè)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yè)證明參加考試報名。 |
四、相關政策及事項
(一)根據(jù)國家人事部《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事部令第3號),凡不具備規(guī)定學歷,或弄虛作假提供假學歷、假證明、假證件等,以及在人事職稱考試部門組織的各類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中替考、手機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在停考期內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否則一經(jīng)查出,概不退費,追究責任,后果自負。
八)統(tǒng)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須當年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資格證書。
五、考試收費
報考統(tǒng)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根據(jù)《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統(tǒng)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964號)和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文件規(guī)定,每人交報名費13元,考務費每人94元。
上述考試各市(州)人事職稱考試機構留用報名費13元。
六、考試用書征訂和培訓工作
各類考試教材征訂及考前培訓工作,分別由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聯(lián)系方式如下:
統(tǒng)計考試教材及考前培訓與省統(tǒng)計局聯(lián)系,電話0431―88905647。
七、考試成績發(fā)布及資格證書頒發(fā)
高級會計師考試成績發(fā)布和資格證書發(fā)放由省財政廳負責。
其他考試成績一般由國家在考后2個月左右發(fā)布??荚嚭细瘢ㄙY格)證書一般在發(fā)布考試成績后的1個月后開始下發(fā)。省職考辦網(wǎng)站將及時發(fā)布成績查詢和證書發(fā)放通知,考生可直接上網(wǎng)免費查詢??荚嚭细裾哂扇耸侣毧疾块T頒發(fā)國家人事部統(tǒng)一印制、人事部與相關部委共同用印的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領取證書時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工本費。獲得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人員,須按有關規(guī)定到相應業(yè)務主管機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八、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人事職考機構要認真組織報名工作。一是要把好報名質量關。要按照國家人事部3號令,嚴格審查報考資格,實行復審制,應認真審查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的原件。二是要采集考生照片,提高規(guī)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三是要確??忌鷪竺畔蚀_。要認真指導考生正確填寫報名表和填涂報名信息卡,并實行考生現(xiàn)場確認報考信息并簽字的做法。四是要指定專人負責校對和復核報名信息工作,發(fā)現(xiàn)錯誤及時糾正。五是要認真做好報名信息上報工作,上報時間另行通知。
(二)各市州人事職考機構要加大對國家人事部《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事部令第3號)的宣傳力度。各部門、各單位在組織報名時也要依據(jù)人事部3號令對考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落實考生承諾制,《資格考試報名表》上考生承諾欄必須由考生簽名,否則不予報名。報名時要現(xiàn)場公示考試紀律,使每個考生了解考試紀律規(guī)定,充分認識違紀違規(guī)行為給社會和個人帶來的危害。各級人事職考機構要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人事部3號令,進一步加大嚴肅考風考紀工作的力度,努力營造良好的考試工作環(huán)境,確??荚嚨墓健⒐?。
(三)各市州人事職考部門與各業(yè)務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強化管理,優(yōu)質服務,切實做好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考務工作,確??荚嚬ぷ魅f無一失。
附件:1.資格考試報名表
2.考試類別、級別、專業(yè)及科目代碼表
吉林省人事廳辦公室
二??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1:
資 格 考 試 報 名 表
省市州: 報名點代碼:
姓 名 |
|
性 別 |
|
報名序號 |
|
貼照片處
(1)
(近期6個月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 ||||||||||||
證件號(身份證、軍官證、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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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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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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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專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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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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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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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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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 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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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聘任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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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或存檔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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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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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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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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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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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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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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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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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專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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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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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科目總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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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報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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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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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報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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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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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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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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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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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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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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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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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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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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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檔案號 |
(有滾動成績的考生必填,新報名考生不填) | |||||||||||||||||
考生承諾 |
1、本人在報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報名或審查時提供的學歷證書等相關證件真實有效。
2、本人已學習和熟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國家人事部3號令)。
3、本人沒有替考、手機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沒有受到??继幜P。
4、本人身體健康,能夠適應考試。保證在考試中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考試管理。
5、上述承諾,如有不實,后果自負。
考生本人簽字: | |||||||||||||||||
單位意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審批意見 |
(考試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 |||||||||||||||
注:1、省直報名點代碼為:0911;各市州報名點代碼按各地要求填寫。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貼在本表背面。請認真閱讀本表背面的國家人事部3號令摘要。
3、本表所填信息必須與《資格考試報名信息卡》填涂的相關信息保持一致。
此處涂膠
照片
(3) |
此處涂膠
照片
(2) |
報名表背面式樣: 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已經(jīng)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摘要)
第六條[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jīng)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jīng)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guī)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jīng)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guī)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十五條[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書的,由發(fā)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yè)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
第十六條[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擾亂治安行為]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盜竊行為]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擾亂治安行為]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盜竊行為]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文可登陸吉林省職稱考試工作辦公室網(wǎng)站“考試新聞”欄目查詢:www.jlzkb.com)
附件2:
考試類別、級別、專業(yè)及科目代碼表(填表、涂卡用)
類別 |
級別 |
專 業(yè) |
科 目 |
統(tǒng)計
代碼:62 |
初級
代碼:1 |
統(tǒng)計
代碼:01 |
統(tǒng)計學和統(tǒng)計法基礎知識 代碼:1 |
統(tǒng)計專業(yè)知識和實務 代碼:2 | |||
中級
代碼:2 |
統(tǒng)計
代碼:01 |
統(tǒng)計基礎理論及相關知識 代碼:1 | |
統(tǒng)計工作實務 代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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