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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點指導:行政處罰的時間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13-02-17 10:21:2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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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點指導:行政處罰的時間規(guī)定

  行政處罰的時間規(guī)定:

  一、行政拘留,1至15日,合并執(zhí)行不高于20日

  二、應當給予行拘不執(zhí)行的:14至16周歲;16至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70歲以上的;懷孕或哺乳自己不滿1歲的嬰兒

  三、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管理,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下罰款;銀行款登記,限期改正,處2000至2萬嚴重的處2萬至5萬

  四、部門規(guī)章設定罰款限額:非經營違法的,1000元以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并小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10000元以下,超過限額報國務院批準。

  五、不予處罰:14歲以下;精神病人在不能認或控制自己得為時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兩年內款被發(fā)現的。

  從輕或減輕:14至18周歲有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從重:行政處罰法未作規(guī)定;海關,因走私被處刑罰或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2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被處行政處罰后在1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治安,嚴重后果;教唆、脅迫、誘騙;打擊報復;6個月曾受過

  六、追究時效:一般2年,特別:稅收5年,治安:6個月

  七、簡易程序: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數額小的罰款(人50,組織1000)或警告(治安200)

  八、海關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24小時,特殊延長至48小時,扣留物的,1年,特殊延長不超1年

  九、處罰決定書在宣告后當場送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送達

  十、聽證在告知3日內提出,行政處罰法多長時間舉行未作規(guī)定,海關:30日,稅務:15日,舉行7日前將時間、地點告知

  十一、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書15日內繳款

  十二、當場作出決定并收罰款:20元以下;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邊遠、水上、交通不便,指定銀行有困難;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治安:50元以下,無異議;沒有固定場所,不當場收事后難以執(zhí)行

  十三、收到2日交機關,機關2日交銀行

  十四、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罰款的3%加收罰款;當事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海關收到后10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十五、涉嫌犯罪案件,專案組提出書面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或不批移送決定,批的,24小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自收到之日3日內進行審查;當不予立案的,原移送機關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3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建議人民檢查院監(jiān)督,公安收到復議案件之日3日內作出決定,移送再有異議,自接到通知3日內建議人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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