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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印花稅中經濟合同具體有哪些

更新時間:2012-12-11 15:41: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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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tǒng)、南方電網公司系統(tǒng)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不包括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后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合同。

  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書立合同不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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