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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guī)】考生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

更新時間:2016-01-06 17:12:4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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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生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試

  考生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試過程中旁窺、 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三)在考場或者考點警戒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四)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五)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使用假身份證或其它假證件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三)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六)夾帶、偷看或傳遞書籍和紙條等;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草稿紙、財務計算器的;

  (八)在演算草稿紙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九)將演算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十)其他作弊行為。

  三、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在同一考區(qū)(含同一考點或同一考場)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嚴重擾亂考試秩序,危及考試工作人員安全;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考生有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诙䲢l、第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定年限直至終身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六、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資質(zhì)證書,由考試主辦方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八、考生有以上違紀、作弊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 中國注冊理財規(guī)劃師協(xié)會考試辦公室有權作出向考生任職單位通報其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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