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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 學習輔導之:監(jiān)督管理(2)

更新時間:2011-08-11 14:49: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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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體檢查措施:

  第一,詢問工作人員,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

  第二,查閱、復制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查詢期貨保證金賬戶;

  第四,檢查交易、結算及財務等電腦系統(tǒng)。

  本辦法第八十五條

  21、有關的監(jiān)管措施(部分)

  (一)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其聘請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

  第一,期貨公司的年度報告、月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違反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jiān)控規(guī)定或者風險監(jiān)管指標管理規(guī)定;

  第三,其他重大情形。

  辦法第八十六條

  (二)未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lián)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期貨公司股東,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責令其限期轉讓股權。

  該股權在轉讓之前,不具有表決權、分紅權。

  本辦法第八十九條

  例題:

  發(fā)生下列( )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A、變更名稱、公司章程;

  B、作出終止業(yè)務等重大決議;

  C、任免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yè)部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分工發(fā)生變更;

  D、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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