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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更新時間:2014-10-20 17:08: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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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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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并嚴格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體制,建設高素質專業(yè)化教師隊伍,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和水平,根據(j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本市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第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xiàn)教師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業(yè)績情況。

  第五條 市教委主管北京市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事務中心協(xié)助市教委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

  各區(qū)縣教委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區(qū)域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四)完成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新任教師培訓。

  第七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達到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

  (二)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360學時的培訓;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教師培訓學時;

  (二)未經(jīng)所在學?;蚴小^(qū)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xù)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條 注冊有效期內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注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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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經(jīng)過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新任教師培訓合格,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jīng)首次注冊后,每5年應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下一次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wǎng)上申請。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行政隸屬關系或所在地域報區(qū)縣教委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貙嶋H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和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新任教師培訓合格證書。對于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無需提供完成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新任教師培訓的證明。

  暫緩注冊后重新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人員,須由所在單位向區(qū)縣教委提交第七條中規(guī)定的暫緩注冊情形改正補齊的有關證明。

  第十四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向任教學校(園)所在地的區(qū)縣教委申請定期注冊。

  中小學(幼兒園)為本校(園)教師集體辦理定期注冊相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區(qū)縣教委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并在區(qū)縣教委網(wǎng)站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市教委;市教委對區(qū)縣注冊初審意見進行終審,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區(qū)縣教委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不完整的,應退回申請人所在學校,并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不予注冊;審核合格的,準予注冊。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區(qū)縣教委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其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通過注冊的注明注冊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已經(jīng)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十九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所在區(qū)縣教委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區(qū)縣教委實施定期注冊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一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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