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下半年海南教師資格證考試筆試公告
關于2020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的公告
2020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將于10月31日(點擊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舉行?,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疫情防控要求
1.考生須嚴格遵守考試疫情防控管理要求,誠信考試,不得有瞞報、謊報等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2.考生進入考點時須佩戴口罩(自備),在考場內(nèi)嚴禁擅自摘除口罩(身份核驗時需摘下口罩),在考試過程中身體如有不適舉手報告監(jiān)考員。
3.考生進入考點須首先掃描海南省健康一碼通二維碼(考點張貼)打開個人健康碼供考點工作人員核驗。
4.考生必須經(jīng)過測溫方可進入考點警戒線內(nèi),嚴禁不經(jīng)過測溫擅自跨越警戒線,一旦違反將按違紀處理。
5.考生接受體溫測量、身份核驗時須排隊并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間隔不小于1米)。
6.測溫后領取手機專用信封,在進入考場前將本人所攜帶的手機關閉裝入手機專用信封并寫上本人姓名和座位號,安檢進入考場時將信封袋交給監(jiān)考員,考試結束后待監(jiān)考員收齊試卷清點無誤后發(fā)回考生本人。
7.考生參加考試須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監(jiān)測要求:
(1)自10月24日(考前7天)開始,考生可通過掃描海南省健康一碼通二維碼、海南政務大數(shù)據(jù)公眾號、碼上辦事APP、支付寶、椰城市民云等方式登錄海南省健康一碼通系統(tǒng)進行每日健康打卡。沒有本人健康碼或不進行健康打卡的,將影響本人參加考試。
(2)入場進行體溫測量時或考試期間發(fā)熱(體溫超過37.3℃)的,經(jīng)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中止考試或不得在普通考場考試。
(3)考前14天內(nèi)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根據(jù)全國疫情發(fā)展情況確定)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7天內(nèi)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4)健康碼不為綠色的考生,將按照以下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①考前14天內(nèi)有過發(fā)熱(體溫超過37.3℃)、咳嗽、氣促等癥狀的考生,須提供7天內(nèi)一次核酸檢測結果陰性的證明。
②考試14天前曾密切接觸過確診或無癥狀感染者的考生,須提供隔離期滿14天及隔離期間2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證明。
③考前1個月內(nèi)有國(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須提供隔離期滿14天及隔離期間2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證明。
二、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安排
三、考點設置與地址
四、準考證打印
10月26日開放打印準考證,考生登錄教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tǒng)(http://ntce.neea.edu.cn)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忌鷧⒓庸P試的地點以準考證上的為準。
五、筆試考生須知
(一)考生開考前30分鐘,經(jīng)“安檢”后持《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可,準考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與居民身份證上不一致,不得參加考試。
(二)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黑色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等)進入考場,不得攜帶書籍、資料、包等物品,嚴禁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如:手機等),如有違反,按照違規(guī)舞弊處理。
(三)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保持安靜,遵守考場紀律,并將本人的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放在課桌左上角處,接受監(jiān)考員核對。
(四)考生拿到試卷、答題卡后,先核查試卷與自己報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如相符,應在指定位置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
(五)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除外語科目外,考生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作答,使用其他語言文字作答無效
(六)考生須在答題卡各題目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nèi)作答,錯答區(qū)域或者超出規(guī)定區(qū)域的作答內(nèi)容無效。
(七)考生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如遇特殊原因,需經(jīng)監(jiān)考員請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離開考場??忌鰣龊蟛坏弥胤悼紙?,提前離場考生須在考點指定休息區(qū)域停留。
(八)考生遇試卷分發(fā)、裝訂錯誤或試題字跡印刷不清時可舉手向監(jiān)考員反應。凡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監(jiān)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九)考生填涂答題卡時,姓名、準考證號及主觀題部分用簽字筆書寫,客觀題部分及選做題信息點用2B鉛筆填涂。
(十)考試結束后,考生須立即停止答題,待監(jiān)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場。提前交卷的考生應舉手向監(jiān)考員示意,待監(jiān)考員收卷后,經(jīng)允許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的考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十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正常工作??忌缬羞`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33號令)等規(guī)定進行處理。如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法,將報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六、違法違紀處理
考生務必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改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筆試考生須知》,掌握相關內(nèi)容,遵守考試紀律。如果在考試過程中出現(xiàn)違規(guī)違紀者,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出現(xiàn)“組織作弊”、“為他人提供考試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試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等觸犯法律者,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公安司法部門嚴肅處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jié)選)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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