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教師資格 > 教師資格考試技巧 > 2018上半年山東東營教師資格筆試溫馨提示

2018上半年山東東營教師資格筆試溫馨提示

更新時間:2018-03-09 11:17:48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80收藏40

教師資格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qū)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zhí)顚憟D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摘要   小編給大家?guī)?018上半年山東東營教師資格筆試溫馨提示,請大家注意。

  東營市2018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筆試將于3月17日進行,設置東營區(qū)、河口區(qū)、墾利區(qū)、廣饒縣和利津縣5個考區(qū)、8個考點,全部采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場。為幫助考生順利完成考試,現(xiàn)將有關安排及要求提示如下:

  一、請考生于3月12日至16日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ww.ntce.cn)報名系統(tǒng),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根據(jù)準考證上的考點名稱、考點地址、考場號、座位號確定自己的考場座位??紖^(qū)考點考場設置安排情況詳見附件。請考生務必提前做好交通、住宿等準備,確保安全。

  二、所有考生一律憑本人有效的二代身份證和準考證入場考試,缺一不可。二代身份證需經身份證指紋識別儀檢測。戶口簿、駕駛證、居住證、護照、畢業(yè)證等其他證件不能替代身份證??忌粶蕯y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進入考場。

  三、考前2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考試最后30分鐘經監(jiān)考員驗收同意方可交卷出場,出場的考生不準再回考場。

  四、違紀必究,作弊必懲??荚嚾踢M行監(jiān)控并錄像??荚囘M行中和結束后均可通過視頻錄像對考生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監(jiān)考員、檢查員一旦發(fā)現(xiàn)違紀和作弊的考生,一律記錄在案,并按規(guī)定嚴肅處理,絕不姑息。敬請各位考生保持清醒,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切莫因小失大,給自己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所有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將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

  五、嚴禁攜帶手機入場??忌鷶y帶手機或者具有接發(fā)送信息功能的設備、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進入考場,不論使用與否,均判定作弊,考試各科成績無效。若涉嫌考試泄密的,將由公安部門嚴肅查處。

  六、嚴肅查處替考。教師資格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將嚴格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考試作弊罪】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取消錄取資格并通知所在單位。

  七、本次筆試成績查詢開放日期為2018年4月19日,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查詢。筆試單科合格成績2年有效??忌P試各科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筆試、面試均合格后發(f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學為人師,行為世范。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希望考生深刻認識國家教育考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自覺抵制考試違規(guī)行為,嚴守誠信考試承諾,不要因眼前小利或一時迷惑給個人今后成長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以實際行動維護和捍衛(wèi)自己的人格尊嚴和國家教育考試的公正,共建誠信公平的考試環(huán)境。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監(jiān)督舉報電話:8326205、8315366,信箱:dyjyzsksy@126.com。歡迎廣大考生監(jiān)督舉報。

  誠信考試光榮,違紀作弊可恥!



  附件3

  紙筆考試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開考前20分鐘,持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二、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進入考場,不得攜帶書籍、資料、移動電話、手提電腦等物品。

  三、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準考證、身份證放在座位左上角。

  四、考生拿到答題卡、試卷后,先在指定位置處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并核查試卷與自己報考的類別、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

  五、考生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六、如遇特殊原因,需經監(jiān)考老師同意后方可提前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七、如遇試卷分發(fā)、裝訂錯誤或試題字跡印刷不清,考生應舉手與監(jiān)考員聯(lián)系。凡涉及試題內容的,監(jiān)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八、考生填涂答題卡時,姓名、準考證號用簽字筆書寫,信息點的填涂用2B鉛筆。

  九、試題作答時,選擇題用2B鉛筆填涂信息點,填空題、論述題用鋼筆或黑色字跡簽字筆書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

  十、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

  十一、考試結束時,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上,待監(jiān)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十二、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正常工作。監(jiān)考員有權對考場內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記入考試誠信檔案系統(tǒng)中。

  附件4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附件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考試作弊罪】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環(huán)球網校友情提示:環(huán)球網校教師資格頻道為您整理,更多海量資源盡在環(huán)球網校??忌嗷?a href="http://m.primexbttradingnow.com/login/" target="_blank">登錄教師資格論壇,與廣大考友一起交流!

分享到: 編輯:環(huán)球網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教師資格資格查詢

教師資格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教師資格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shù)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環(huán)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