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肅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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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體制,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yè)務精湛、結構合理的高素質(zhì)專業(yè)化教師隊伍,根據(jù)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的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凡戶籍或人事檔案在甘肅省內(nèi),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幼兒園、其他教育機構在編在崗教師,國家“特崗教師”、“三支一扶”招考教師以及甘肅省政府“民生實事”招考教師均應進行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期間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教師暫不作為注冊對象。
第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xiàn)教師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業(yè)績情況。
第五條 省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各市(州)、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管理權限,負責轄區(qū)內(nèi)在編在崗教師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在本細則(試行)實施前已經(jīng)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均應申請首次注冊。申請首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被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首次任教人員申請注冊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七條 對“一人多證”、 “高證低聘”、“低證高聘”、“科證不一”等情形的人員,辦理首次注冊按下列辦法執(zhí)行:
(一)對“一人多證”的,即持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且現(xiàn)在中小學任教的,由申請人選擇與現(xiàn)任教學段和現(xiàn)任教學科最相應的一本證書進行注冊。
(二)對“高證低聘”的,即持有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視為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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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低證高聘”的,即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的,以及持有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在其他學科任教的,在本實施細則(試行)實施前已經(jīng)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進行首次注冊時,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但需在下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前取得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否則,將調(diào)整到相應學段任教。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啟動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證高聘”。
(四)對“科證不一”的,即現(xiàn)任教學科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任教學科不一致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五)對具有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的教師在普通高中學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第八條 申請定期注冊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nèi)完成不少于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360個培訓學時;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定期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nèi)未完成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360個培訓學時者暫緩注冊。達到規(guī)定學時后,在下一年度申請注冊。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者暫緩注冊,但經(jīng)所在學?;蚪逃姓块T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chǎn)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二學年以內(nèi),恢復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達到注冊條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請注冊;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學年及以上恢復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一年后,在下一年度申請注冊。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nèi)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暫緩注冊(連續(xù)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暫緩注冊一年,暫緩期內(nèi)考核合格,達到注冊條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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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冊為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nèi)連續(xù)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初次被聘用為中小學教師的,應自聘任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nèi),申請首次注冊。本實施細則(試行)實施前已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應在本地區(qū)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申請辦理首次注冊。
第十二條 經(jīng)首次注冊后,每5年進行一次定期注冊。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nèi),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三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
(三)申請人所在學?;蛑鞴懿块T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任教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
(五)任教學校出具的注冊期內(nèi)歷5年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繼續(xù)教育證書);
(七)身心狀況可以正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證明,經(jīng)中小學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病休的,須提供病休證明。
初次聘用為中小學教師和本實施細則(試行)實施前已經(jīng)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申請辦理首次注冊時,需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暫緩注冊后重新申請的人員,應提交情形消失證明或者有關情況改正補充證明。
第十四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定期注冊實行網(wǎng)上申請。中小學教師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wǎng)(www.jszg.edu.cn)申報系統(tǒng)進行填寫相關信息,打印注冊申請表,向?qū)W校提交相關注冊材料,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向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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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縣(區(qū))教育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并將結論填報至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tǒng)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模塊中;市(州)教育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并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模塊中填報有關信息;省教育廳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模塊中填報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各市(州)、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定期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并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提前進行公示。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應退回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內(nèi)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
第十八條 各市(州)、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并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粘貼注冊結論貼。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給予警告,并視情況暫緩注冊兩年或注冊不合格;已經(jīng)注冊合格的,撤銷注冊。
第二十條 任教學校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地方教育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二條 注冊范圍內(nèi)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四條 在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當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應注冊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員不參加注冊。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所指教師包括專任教師,從事學校管理并承擔教學任務的校級領導,符合學校崗位職數(shù)要求、又承擔一門課程及以上教學任務的學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擔實驗教學工作的教師和擔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師。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先在行蘭州市榆中縣、城關區(qū)試點,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體時間與步驟由省教育廳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甘肅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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