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履行中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
更新時間:2014-09-09 09: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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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材重點:合同履行中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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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改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系。
2.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不同于債務承擔的主要區(qū)別是[合同當事人未改變]、[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第三人無權追究債務人違約責任的權利]、[對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補償].
3.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
4.《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同于債權轉讓的主要區(qū)別包括:[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屬于合同內的約定1、[合同當事人不改變]、[債權人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
5.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但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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