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
更新時間:2013-12-26 16: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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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nèi)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jù)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chǎn)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chǎn)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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