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監(jiān)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考點:建設工程目標控制的措施
建設工程目標控制的措施
為了取得目標控制的理想成果,應當從多方面采取措施實施控制,通常可以將這些措施歸納為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jīng)濟措施、合同措施等四個方面。這四方面措施在建設工程實施的各個階段的具體運用不完全相同。以下分別對這四方面措施作一概要性的闡述。
所謂組織措施,是從目標控制的組織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如落實目標控制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明確各級目標控制人員的任務和職能分工、權力和責任、改善目標控制的工作流程等。組織措施是其他各類措施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一般不需要增加什么費用,運用得當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尤其是對由于業(yè)主原因所導致的目標偏差,這類措施可能成為首選措施,故應予以足夠的重視。
技術措施不僅對解決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技術問題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對糾正目標偏差亦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任何一個技術方案都有基本確定的經(jīng)濟效果,不同的技術方案 就有著不同的經(jīng)濟效果。因此,運用技術措施糾偏的關鍵,一是要能提出多個不同的技術方案,二是要對不同的技術方案進行技術經(jīng)濟分析。在實踐中,要避免僅從技術角度選定技術方案而忽視對其經(jīng)濟效果的分析論證。
經(jīng)濟措施是最易為人接受和采用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經(jīng)濟措施決不僅僅是審核工程量及相應的付款和結算報告,還需要從一些全局性、總體性的問題上加以考慮,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不要僅僅局限在已發(fā)生的費用上。通過偏差原因分析和未完工程投資預測,可發(fā)現(xiàn)一些現(xiàn)有和潛在的問題將引起來未完工程的投資增加,對這些問題應以主動控制為出發(fā)點,及時采取預防措施。由此可見,經(jīng)濟措施的運用決不僅僅是財務人員的事情。
合同措施:由于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均要以合同為依據(jù),因此合同措施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合同措施要從廣義上理解,除了擬訂合同條款、參加合同談判、處理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的問題、防止和處理索賠等措施之外,還要協(xié)助業(yè)主確定對目標控制有利的建設工程組織管理模式和合同結構,分析不同合同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和影響,對每一個合同作總體和具體分析等。這些合同措施對目標控制更具有全局性的影響,其作用也就更大。另外,在采取合同措施時要特別注意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業(yè)主和監(jiān)理工程師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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