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qū)分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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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qū)分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
答疑:
(1)這兩種責任形成的基礎和條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當事人之問通過接觸而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為前提,而侵權責任發(fā)生在一般的社會交往中,(環(huán)球網校監(jiān)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并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系,而且一般與合同無關。只有當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當事人之間才產生損害賠償等法律關系。所以侵權行為責任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所要求的前提和基礎,這是兩種責任的重要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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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締約過失行為與侵權行為所違反的義務性質不同。
(3)損害賠償范圍不同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是包括現(xiàn)有財產的滅失和可得利益的喪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謂非財產損害賠償問題。
(4)承擔責任的類型或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形式只能是賠償損失,沒有其他責任類型或形式;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消除影響、(環(huán)球網校監(jiān)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排除妨礙、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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