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 舉例 | 制定機關 |
憲法 | 《憲法》 | 全國人大 |
法律 | 《**法》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行政法規(guī) | 《**條例》 | 國務院 |
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 《地名+條例》 | 省級、設區(qū)的市人大及常委會 |
部門規(guī)章 | 《**規(guī)定、辦法、實施細則》 | 國務院各部、委 |
地方政府規(guī)章 | 《地名+規(guī)定、辦法、實施細則》 | 省級、設區(qū)的市政府 |
國際條約 |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1.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chǎn)已經(jīng)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2.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chǎn)。抵押財產(chǎn)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chǎn)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chǎn)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chǎn)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chǎn)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由于篇幅有限,以上僅為大家展示了部分內(nèi)容,更多完整版的內(nèi)容,大家可以點擊文章下方的【資料下載】版塊,下載【2024二建各科目高頻考點速記手冊資料包】即可免費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