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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環(huán)評師《水防法》考點整理[5]

更新時間:2010-10-29 11:10:0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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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關規(guī)定

  1、一般規(guī)定

  第29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30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guī)定和標準。

  (注意:禁止中高放射性物質廢水排放,可以達標排放低放射性廢水)

  第31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

  第32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33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yè)廢渣、城鎮(zhèn)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34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35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36條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37條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38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39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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