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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影響評價師輔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執(zhí)行標準

更新時間:2010-06-24 13:28: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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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zhí)行標準

  在本標準中,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為時限,對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部分行業(yè)最高允許排水量規(guī)定了不同的限值。

  對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zhí)行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和部分行業(yè)最高允許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zhí)行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設的單位)和部分行業(yè)最高允許排水量(1998年1月1日后建設的單位)。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 期為準劃分。

  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zhí)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輻射防護規(guī)定》 (GB 87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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