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環(huán)境保護控制要求(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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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guī)范廢PET飲料瓶磚進口管理工作,根據(jù)《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現(xiàn)發(fā)布《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環(huán)境保護控制要求(試行)》,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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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環(huán)境保護控制要求(試行)
一、適用范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PET飲料瓶磚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適用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廢PET飲料瓶磚的進口管理。
本要求試行期間,“四、環(huán)境風險要求”為非強制實施,但各施檢機構應對相關指標做出檢驗結論。
二、定義
(一)“廢PET飲料瓶”,是指生產(chǎn)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瓶過程中產(chǎn)生的未經(jīng)使用的殘次品;盛裝過礦泉水、純凈水、汽水、果汁、果奶、啤酒等飲料,經(jīng)過加工處理干凈的PET空瓶體(含經(jīng)過初步剪切或者切割等加工,但未徹底破碎的破損、破裂、割裂瓶體及瓶片);包括聯(lián)結瓶身的瓶蓋和標簽;不包括經(jīng)過徹底破碎處理并加工清洗干凈的單層PET飲料瓶碎片(屬于目錄中的“PET的廢碎料及下腳料,不包括廢PET飲料瓶磚”)。
(二)“廢PET飲料瓶磚”,是指前款所述“廢PET飲料瓶”經(jīng)過擠壓打捆后形成的瓶磚。
三、環(huán)境保護控制要求
進口廢PET飲料瓶磚應當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huán)境保護控制標準——廢塑料》(GB 16487.12-2005),其中第4.4條、第4.5條和第4.6條按照以下要求強制執(zhí)行:
(一)進口廢PET飲料瓶磚中應嚴格限制下列夾雜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PET飲料瓶磚重量的0.01%:
1.石棉廢物或含石棉的廢物;
2.被焚燒或部分焚燒的廢塑料,被滅火劑污染的廢塑料;
3.含有感光物質的膠片;
4.除廢PET飲料瓶之外的其他密閉容器;
5.廢棄電器電子產(chǎn)品、廢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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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使用過的廢PET飲料瓶應當無液體流出,加工處理(如切割、劃割、碾壓或者擠壓等)至不可恢復原有使用功能、無明顯異味和污漬。
(三)禁止夾帶盛裝過非飲料(如食用油、調(diào)味品、農(nóng)藥、化學品、藥品、其他有毒物質等)的PET瓶。
(四)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進口廢PET飲料瓶磚中應限制其他夾雜物(包括廢紙、廢木片、廢金屬、廢玻璃、廢橡膠、除瓶蓋和標簽外的非PET塑料、非PET材質的塑料瓶、涂有金屬層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廢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PET飲料瓶磚重量的0.5%。
四、環(huán)境風險控制要求
對任意一捆進口廢PET飲料瓶磚抽取代表性樣品,按照《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蕩法》(HJ 557-2010)破碎后進行浸出實驗,浸出液的指標應符合表1的限值要求。
表1 進口廢PET飲料瓶磚浸出液的指標限值
指標 |
pH值 |
BOD5 |
COD |
懸浮物(SS) |
限值 |
6-9 |
≤30mg/l |
≤100mg/l |
≤30mg/l |
五、檢驗
本要求有關檢驗條款涉及的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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