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私法》筆記資料-識別
更新時間:2013-12-26 13: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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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識別,是指依據(jù)一定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情況的性質(zhì)作出“定性”或“分類”,把它歸入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援引哪一沖突規(guī)范的法律認識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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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識別
一、識別的概念
1、識別,是指依據(jù)一定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情況的性質(zhì)作出“定性”或“分類”,把它歸入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援引哪一沖突規(guī)范的法律認識過程。識別是決定援用沖突規(guī)范的前提。1908年英國著名的奧格登訴奧格登一案就是明顯的例證。這個案例典型地說明了國際私法中識別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二、識別沖突及其產(chǎn)生的原因
1、國際私法中的識別問題最早是由德國法學家卡恩和法國法學家巴丁相繼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2、識別沖突產(chǎn)生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同一事實賦予不同的法律性質(zhì),從而可能會導致適用不同的沖突規(guī)范。
(2)不同國家對同一沖突規(guī)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內(nèi)涵理解不同。
(3)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將具有相同的內(nèi)容的法律問題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門。
(4)由于社會制度或歷史文化傳統(tǒng)的不同。
三、識別的依據(jù)
1、法院地法
此說認為應依據(jù)法院地國的實體法進行識別。由德國學者卡恩和法國學者巴丁首倡,為許多國際私法學者所贊同,并為多數(shù)國家的實踐所采納。
2、準據(jù)法說
為法國的德帕涅和德國的沃爾夫所主張。
3、分析法學與比較法說
為德國的拉貝爾和英國的貝克特等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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