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考的免考和轉考,這些可以不用考!
免考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及自學考試?埔陨(含專科)的畢業(yè)生(及肄業(yè)生、退學生)報考自學考試,根據有關規(guī)定,可申請免考已學過并考試成績合格的有關課程。辦理的步驟如下:
(1)考生登錄自學考試管理系統(tǒng)(http://www.stegd.edu.cn/selfec/),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請后,向縣(區(qū))考辦提交準考證、身份證、畢業(yè)證書和完整成績表的原件及復印件。如成績表須從本人檔案中復印,檔案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須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如成績表須從原畢業(yè)學校復印,須由原畢業(yè)學校教務處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2)縣(區(qū))考辦收集考生材料,打印《辦理免考手續(xù)憑證》交考生,然后將考生材料統(tǒng)一集中報市考辦。
(3)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后,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qū))考辦退回考生;打印《免考審核表》與復印件材料一并上報省考辦。
(4)省考辦審核后,不返回書面結果,考生通過系統(tǒng)查詢審核結果。
各類考生免考課程一覽表 | |||
原學歷層次 | 報考自學業(yè)考試學歷層次 | 可免考課程 | 備注 |
? | 專科 | 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名稱和要求相同的課程 | 1. 辦理免考需提供原學歷畢業(yè)證(或肄業(yè)證、退學證)原件及復印件、原學歷成績單(須加蓋公章)、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 2. 原學歷中考試方式為“考查”的課程,不可申請免考自學考試課程。 3. 自學考試實習及畢業(yè)論文課程不可申請免考。 4. 已?颊n程不可申請免考。 5. 原學歷為自學考試的畢業(yè)生,不可免考頂替后的課程。 |
專科 | 本科 | 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名稱和要求相同的加考課程 | |
研究生、本科 | ?、本科 | 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名稱和要求相同的課程 | |
自學考試?、本科畢業(yè)生 | ?、本科 | 已取得合格成績的代碼及名稱相同的課程 |
憑證書免考課程一覽表 | ||
申請免考證書 | 可免考自考課程 | 備注 |
中文、中文秘書專業(yè)(本、專科)畢業(yè)證 | 04729大學語文 | 1.申請免考時需提供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2008年后再廣東參加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并取得合格證書者,如NCRE證書上的姓名、身份證號與自學考試準考證上的信息一致,則無需辦理00018、00019兩門課程的免考手續(xù),系統(tǒng)將自動合并成績。2008年前取得證書者,可先上系統(tǒng)查詢是否已有成績,有則無需辦理免考。 |
07489應用寫作 | ||
日語專業(yè)(本、?疲┊厴I(yè)證 | 00840第二外語(日語) | |
外語專業(yè)(本、?疲┊厴I(yè)證 | 00012英語(一) | |
00015英語(二) | ||
西班牙語外語水平考試(簡稱:DELE考試)”高級證書 | 00840第二外語(日語) | |
00845第二外語(英語) | ||
劍橋商務英語(BEC)初級及以上級別證書(不包括A1級) | 00796商務英語 | |
大學英語(CET)四級及以上合格證書或成績425分及以上成績單 | 00012英語(一) | |
00015英語(二) | ||
00794綜合英語(一) | ||
大學英語(CET)六級及以上合格證書或成績425分及以上成績單 | 00795綜合英語(二) | |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二級及以上筆試合格考成績或合格證書 | 00012英語(一) | |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及以上筆試合格考成績或合格證書 | 00015英語(二) | |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四級合格證書 | 00795綜合英語(二) | |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一級及以上合格證書 | 00018計算機應用基礎 | |
00019計算機應用基礎 | ||
02316計算機應用技術 | ||
02317計算機應用技術 | ||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C語言程序設計(筆試和上機)合格證書 | 00342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 | |
00343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 | ||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三級PC技術(筆試和上機)合格證書 | 04732微型計算機及接口技術 | |
02277微型計算機原理及應用 |
轉考
自2016年1月1日開始,自學考試省際間轉考將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執(zhí)行)》(教試中心函[2015]71號)的要求,全國統(tǒng)一實行電子轉考。因此,我省自考考生考籍檔案轉出本省時。不再由省考辦以機要形式寄出紙質考籍檔案,而是由省考辦通過電子轉考平臺進行寄發(fā)和接收考生的考籍電子檔案。
1.省內轉考(合并準考證)
考生持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準考證可在省內不同市、縣(區(qū))報考。考生報考不同專業(yè),無需辦理改報專業(yè)的手續(xù)。凡持有兩個以上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準考證號的考生,必須辦理合并準考證號的手續(xù),將其中一個準考證號的各門課程合格成績轉入另一個準考證號,以后只需持后一個準考證號參加考試。辦理的步驟如下:
(1)考生登錄系統(tǒng),通過系統(tǒng)中的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的合并準考證號功能提交合并準考證號的申請,之后,到縣(區(qū))考辦提交源準考證、目的準考證、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考生合并準考證號申請中的源準考證號是指將不再使用的準考證號;目的準考證號是指將繼續(xù)使用的準考證號。縣(區(qū))考辦收集考生的材料后,打印《辦理合并準考證號憑證》交考生,然后將考生材料統(tǒng)一集中報市考辦。
(2)市考辦核對考生材料,校對考生兩個準考證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相片)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qū))考辦退回考生;打印《合并準考證號審核表》與有關材料一并交省考辦。
(3)省考辦審核后,不返回書面結果,考生通過系統(tǒng)查詢審核結果。
(4)考生辦理合并準考證號后,源準考證號記錄的全部成績及違紀記錄將轉移到目的準考證號,目的準考證號記錄的原有成績及違紀記錄保持不變。合并后的源準考證不能再使用,考生不可再用于辦理報考或其他業(yè)務。
2.外省轉入
外省考生需要在我省參加自學考試并要求使用其在外省參加自學考試的合格課程成績的,應辦理考籍檔案轉入手續(xù)。應按照下列要求辦理考籍檔案轉入手續(xù)。
(1)電子轉考(轉入)要求:
①考生應當在我省取得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我省考籍后,再從原報考省辦理轉出手續(xù)。
②考生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guī)定被?蓟蛘哐舆t畢業(yè)期間,不得轉入。
③已經取得某專業(yè)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升級考辦辦理畢業(yè)手續(xù),不得轉入。
④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入。畢業(yè)論文成績不得轉入。
⑤轉考考生應當按我省考辦公布的專業(yè)考試計劃參加考試,其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的替換關系按我省考辦有關文件執(zhí)行。
⑥轉考考生應當在我省取得?撇簧儆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yè)手續(xù)。
⑦我省不辦理實踐環(huán)節(jié)考核課程成績轉入。在我省申辦畢業(yè),必須取得相應專業(yè)對應主考院校的實踐環(huán)節(jié)考核合格成績?忌缧枰褂棉D出省的實踐環(huán)節(jié)考核課程成績,可憑相關材料與所報考專業(yè)的主考院校聯系。
(2)電子轉考(轉入)辦理步驟如下:
①考生按照新生報名的要求辦理報名手續(xù),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準考證。
②考生辦理轉入,必須在每年上半年3月1-25日和下半年9月1-25日辦理。
③考生登錄系統(tǒng),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外省轉入功能,查實我省考辦已經接收到轉出省考辦寄出的考籍檔案,記下外檔號,打印、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并簽名確定;然后向縣(區(qū))考辦提交登記表以及我省準考證、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并在復印件注明外檔號。
④考生在我省記錄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必須與轉出省所記錄的個人信息一致,如有變更,須提供派出所出示的相關證照。
⑤縣(區(qū))考辦收集考生資料,驗核考生資料后,打印《外省考生考籍轉入憑證》交考生,證件原件退回考生?h(區(qū))考辦將考生資料統(tǒng)一集中報市考辦。市考辦驗核考生資料后,通過系統(tǒng)的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外省轉入功能錄入考生在我省的準考證號,在復印件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分別在每年上半年3月32日前和下半年9月30日前將考生材料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上報省考辦。
⑥省考辦審核后,不返回書面結果,考生可通過系統(tǒng)查詢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考生,可使用系統(tǒng)的畢業(yè)預測功能查詢報考專業(yè)所需要通過的課程。
(3)原機要轉考(轉入)辦理步驟:
2015年12月31日前以機要形式寄送紙質考籍檔案轉考(轉入)的考生,其辦理步驟按上述電子轉考(轉入)①②③④⑤⑥執(zhí)行,其中步驟③為:考生登錄系統(tǒng),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外省轉入功能,查詢我省考辦已經接收到轉出省考辦寄出的考籍檔案,記下外檔號,然后向縣(區(qū))或市考辦提交我省準考證、身份證和轉出省考辦的轉考證明原件及復件,并在復印件上注明外檔號。
3.轉出外省
考生需要把在我省參加自學考試的合格課程成績轉往外省的,需符合相關要求并辦理考籍檔案轉出手續(xù)。
(1)轉出要求:
①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后,再辦理轉出手續(xù)。
②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規(guī)定被?蓟蛘哐舆t畢業(yè)期間,不得轉出。
③已經取得某專業(yè)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辦理畢業(yè)手續(xù), 不得轉出。
④考生辦理轉入手續(xù)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⑤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huán)節(jié)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yè)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2)辦理步驟如下:
①考生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必須與系統(tǒng)記錄信息一致,如有變動,應先辦理考籍基本信息更正手續(xù)。
②考生登陸系統(tǒng),通過考籍和轉免管理模塊中的轉出外省功能提交轉出申請,打印并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后,簽字確認;然后向縣(區(qū))考辦提交該登記表以及準考證、身份證等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③縣(區(qū))考辦收集考生材料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打印《辦理考籍檔案轉出憑證》交考生,然后將考生材料統(tǒng)一集中報市考辦。
④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后,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打印《本省考生考籍轉出外省審核表》與考生材料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一并上報省考辦。
⑤省考辦審核通過后的考生考籍檔案將按分別于每年的3月和9月寄出。其中,所有在3月至8月由省考辦審核通過的考生考籍檔案,將于當年9月寄往外省;在9月至次年2月由省考辦審核通過的考生考籍檔案,則于次年的3月寄往外省。每年的3月31日、9月30日后,考生可以登錄本省系統(tǒng),查詢轉出情況。若轉出成功,可憑身份證及轉入地準考證到轉入省辦理有關手續(xù)。
⑥考籍檔案轉出手續(xù)辦理完結后,我省不再保留考生的考籍信息及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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