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考點:合同的訂立
考點: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概念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xié)商一致達成協(xié)議的法律行為。
概念辨析:合同的訂立、成立、生效、效力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過程實質上是雙方意思表達一致的過程,這個過程通過要約、承諾來實現(xiàn)。
(一)要約
1、概念: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fā)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fā)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1)內容具體確定。此項條件要求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
【規(guī)則】注意區(qū)分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作用,發(fā)出者不按其內容訂立合同,亦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的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不能撤回,可以撤銷。須在對方承諾前做出。
6、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四、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一般原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五、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與不特定多數(shù)人訂立合同重復使用而單方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不允許對方協(xié)商變更的條款。
格式條款規(guī)則:
1、格式條款提供方應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2、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六、免責條款
對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免責條款,法律原則上不加干涉。
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七、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谟喠⒑贤^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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